凯发k8,上半年营养保健食品行业法规汇总 (附常见问题QA)

  行业动态     |      2024-08-04 07:31

  2023年上半年最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公告,配套文件也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中,此公告的发布进一步推进了工作。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总局食审中心在2022年还立项研究了功能类保健食品原料番茄红素、植物甾醇,2023年立项研究了低聚果糖、菊粉。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安全性性确切、科学研究充足的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上半年,我们也观察到大量的营养健康相关团体标准发布,国家鼓励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2023年上半年比较热的原料有益生菌、后生元、NMN、植物提取物原料的团体标准,这些团体标准很好的填补了相关国家标准空白,促进了行业发展。我国的标准体系运⾏中,国家标准、⾏业标准主要起到了“保底线”,但是底线是无法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团体标准定位为“拉高线”,团体标准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高质量的产品和团体标准的结合必然会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性、和支撑性的作用。

  在此,我们为大家整理2023年上半年营养健康产业法规汇总,内容涉及市场准入、广告宣传等法规要点,还有卫健委以及审批中心发布的征求意见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7 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7 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乳清蛋白》相关配套技术要求和解读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己二酸与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和4-(1,1-二甲基乙基)苯甲酸酯的聚合物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征求意见

  风险评估中心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凯发k8,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己二酸与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和4-(1,1-二甲基乙基)苯甲酸酯的聚合物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征求意见

  保健食品转让手续进行中,已经审批2年了,还有8个月原批件过期,产品还在生产销售中,目前一直没有进行核查,请问批件到期前我们如何处理才能不影响批件有效性和保持合法生产?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保险起见停止转让,先申请延续注册,完成后重新提交转让手续。避免转让手续未通过,批件过期作废情况。

  转让技术的保健食品在转让之前或者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企业出现资质问题或者面临注销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产品转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法人库如果出现严重失信,或者企业已经面临注销,会影响到转让的成功与否。

  保健食品进口注册产品,证书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不在同一国家的,办理注册时凯发k8,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分别应由证书持有人所在国出具还是生产国出具?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应提供哪个国家销售的?产品原包装(原产国销售,凯发k8游戏官网入口外文)与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包装(专为中国市场设计)不一样,是否合规?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3.境外销售包装与中国上市包装有些关键性成分指标内容需要一致,包装样式、文字语言描述不一致为合理情况。

  转让技术的保健食品在转让之前或者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企业出现资质问题或者面临注销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产品转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法人库如果出现严重失信,或者企业已经面临注销,会影响到转让的成功与否。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已发布实施,对于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采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的已批准产品,是否需要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如何提交材料?

  对于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采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的已批准产品,若2003版方法依旧适用本产品则无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确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的,应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中“8.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项目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与原检测方法相比,拟变更方法的原理与操作步骤未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三批产品新老方法检测比对结果;方法原理或操作步骤发生变化的,还应进行方法学研究,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拟变更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并提供研究资料。

  1. 备案联系人信息:姓名、手机、邮箱、传线. 法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如果提供不了原件可以做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文件。

  3. 境外生产厂商证明文件: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重点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地址。

  5. 证明性文件需要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6.8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应为原件,应使用产品生产国(地区)的官方文字,备案人盖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需经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载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